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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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19  作者: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  浏览量:71

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改革需要,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行为,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婚庆行业裁判员队伍,提高我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竞赛活动健康、有序、广泛开展,推进我省婚庆服务业优秀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技能”的良好行业氛围,我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劳赛组办发〔2003〕1号)、《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劳赛组办发〔20032号)、《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是按照国内、省内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进行培训、注册登记,并被选派参与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总工会等部门备案,密切结合全省婚庆服务业实际情况主办或承办的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二条  裁判员的培训、认证、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具体负责。经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注册证书,证书在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官网(www.hnhqfw.com)查询。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裁判员、高级裁判员两个级别,另设优秀裁判员。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员委员会”)是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的下设机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不超过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裁判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提名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同意任命。

第六条  裁判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婚庆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礼仪主持人、商业摄影师、形象设计师、婚礼策划师、婚介师、插花花艺师、电视摄像员等)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以及技术统计等人员培训、考核和选派;

(四)对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翻译并执行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国内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六)制定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程并协助组织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赛事工作;

(七)制定和修订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各类赛事工种技术文件、评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八)负责裁判员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培训和等级认证原则上按照上级主管机构建立的全国性认证体系的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可根据本省婚庆服务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培训与认证细则。

第八条  裁判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丰富的婚庆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礼仪主持人、商业摄影师、形象设计师、婚礼策划师、婚介师、插花花艺师、电视摄像员等)职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评判工作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内及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评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得当运用;

(四)了解国内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最新趋势;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开展技术革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需具备的专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国家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职业技术职称;

(二)行业从业经历8年以上;

(三)2名不同地市的高级裁判员书面推荐;

(四)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前15名获奖选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世界技能大赛河南省选拔赛及国家部委组织的竞赛)前10名获奖选手,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5名、二类竞赛前3名获奖选手;

(五)拥有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两次以上裁判经历;

(六)参加相应裁判员培训班,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条  高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需具备的专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应专业高级职业技术职称;

(二)行业从业经历15年以上;

(三)5名不同地市的高级裁判员书面推荐;

(四)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前10名获奖选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世界技能大赛河南省选拔赛及国家部委组织的竞赛)前5名获奖选手,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获奖选手;

(五)拥有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两次以上裁判经历;

(六)参加相应裁判员培训班,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破格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国家一级/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职称;

(二)行业从业经历20年以上;

(三)曾担任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总裁判长、命题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

(四)市级以上政府类荣誉称号(郑州市优秀技师、郑州市技术能手、郑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郑州工匠、郑州大工匠等)获得者。

第十二条  高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破格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认定的首席技师人员;

(二)行业从业经历30年以上;

(三)曾担任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总裁判长、命题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

(四)省级以上政府类荣誉称号(河南省技术能手、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中原技能领军人才、中原技能大奖、中原大工匠等)获得者。


第四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工作;

(二)在被选派参加的比赛中独立行使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权;

(三)对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评判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比赛主办单位执行各项裁判制度;

(五)对于比赛裁判过程和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举报权。

第十四条  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的安排,积极参与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评判工作;

(二)熟练掌握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评判办法,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评判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根据管理办法参加裁判员业务培训学习和等级认定;

(四)配合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竞赛办公室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五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裁判员成立各赛项专家组,负责审定该赛项竞赛规则、技术文件、评分细则、题库建设、评判办法、赛场设计、竞赛设备设施等竞赛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按照每次竞赛工种(项目)从注册裁判员库中选派和聘请竞赛裁判员,并对每位裁判员评判经历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裁判员不得跨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竞赛执裁。

第十八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裁判工作,应遵守赛事纪律,服从赛事管理,执行赛事主办方统一安排的食宿和出行,不得私自与竞赛选手或团队接触并接受宴请、洗浴及文娱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类竞赛将建立赛前裁判组培训制度,在赛前一个工作日组织召开裁判员预备会,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指派的赛事裁判长详细讲解竞赛相关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统一评判标准,裁判员必须按照预备会要求执裁。

第二十条  各类竞赛结束后,裁判长应根据裁判员的评分以及评判工作表现,对其评判水平(优、良、差)进行评价,并提交竞赛相关总结。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应积极接受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的选派参加执裁,如确有困难不能参加或不能全程执裁者应提前请假,连续三次选派均不能参加执裁或不能全程执裁者将被推迟裁判员等级晋升或取消其注册裁判员资格。


第六章  裁判员注册、更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为四年,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裁判员须按照相应等级及申报条件填写《河南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申请表》,在网上递交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更新或晋级,参加晋级培训,逾期未办理注册更新或晋级申请者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注册更新需提供最近四年内参加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研讨会的书面证明,并提供最近四年作为裁判员参与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各类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将在官网设专栏公布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建立裁判员的评判、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裁判员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注册期限到期后不予重新注册:

(一)评判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竞赛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注册期内评判水平获得三次差评;

(三)连续三年因个人原因未接受委派担任任何评判工作的;

(四)违反竞赛纪律受到举报的。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分为:警告并给差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在执裁期间,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评判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并对该次赛事评判水平做出评价为“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评判者,给予警告并对该次赛事评判水平做出评价为“差”的处理,并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和注册登记的处理:

(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二)在重要比赛中,因主观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或漏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竞赛纪律受到实名举报的。

第三十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并对该次赛事裁判水平评价为“差”的处分,由赛事裁判长会同监审长、裁判组共同做出,并报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核准;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二年或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决定,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审定,并由发出通报。

第三十一条   比赛裁判长应对裁判员受处分情况在其注册证书内注明,以备查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主办、承办、认证的各级各类竞赛,或协会分支机构主办、承办的各类竞赛。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