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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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20  作者: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  浏览量:6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保障职业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全省婚庆行业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42号)并结合我省婚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的组织管理,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婚庆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结合婚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分为省级竞赛和市级竞赛两类,省级竞赛是指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河南省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市级竞赛是指由地级市婚庆行业协会、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级市总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市级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同一职业(工种)竞赛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在全省婚庆行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全省婚庆行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参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全省范围内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含省市级一、二类竞赛)活动及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竞赛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其成员由人社局(厅)领导、总工会及相关局(厅)单位领导、承办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宣传、组织与协调,全面推动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

   (二)制定职业技能竞赛总体规划及管理办法、竞赛规则、表彰和奖励办法等,对全省范围内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研究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竞赛的组织工作机构;

   (四)协调与有关部委及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机构的关系,取得竞赛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

   (五)负责审查和推荐获得省市级职业技能表彰和奖励人员。

   (六)研究决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裁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指导市级婚庆行业协会、市级婚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八)拟制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九)组建评判专家库,培训、推荐裁判专家;

   (十)研究决策竞赛其它重大事项,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竞赛申办单位(地级市婚庆行业协会)上报的竞赛具体组织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监督竞赛方案的实施;

   (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组织参加国家一、二类竞赛活动。

   第七条  裁判委员会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具体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技术性文件;

(二)编制竞赛复习大纲,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三)审核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四)负责竞赛的评判、仲裁、技术点评工作;

(五)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设:竞赛组织工作组、竞赛裁判工作组、竞赛宣传工作组、竞赛安全工作组和竞赛后勤保障工作组等。其主要工作:

   (一)竞赛组织工作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竞赛组织程序设计,竞赛报名及统计汇总、考号编制、理论考场安排等;

   (二)竞赛裁判工作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本次竞赛的规则、竞赛试题的命题、评分标准等技术性文件;确定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负责组织参赛选手进行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及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负责竞赛过程及结果争议的仲裁等

   (三)竞赛宣传工作组负责竞赛宣传报道工作。主要包括:竞赛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安排有关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等;

   (四)竞赛安全工作组负责竞赛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现场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并向全体人员进行宣传等工作

   (五)竞赛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竞赛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参赛人员裁判人员工作人员的接送和吃、住、行等事项安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坚持以为行业、企业培养、发现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竞赛活动实际,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竞赛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职业(工种)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标准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评价规范》三级/高级工的要求。竞赛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确定的婚庆相关职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业影响大、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数多;

(二)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一条  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也可仅设置实际操作比赛。实际操作比赛成绩比重一般不低于竞赛总成绩的70%。

   第十二条  竞赛命题采取专家组命题的方式。

   第十三条  竞赛分地区、部门(单位)预赛和省级级决赛两个阶段。预赛由竞赛承办或协办单位自行组织,并于预赛启动前30日内,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备案。预赛备案后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决赛由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办局(厅)负责组织,包括开幕式、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发布、技术点评、闭幕式等环节。

   第十四条  竞赛协办单位由各纺织企、事业单位向竞赛组委会提出协办申请,批准后与承办单位共同成立竞赛筹备组,负责竞赛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竞赛协办单位应准备:符合竞赛要求的场地(开、闭幕式场地、理论考试考场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符合竞赛要求的设备及材料;能满足参赛选手与评判人员分离的食宿条件等。

   第十六条  需要选手自带的工具、量具,由竞赛组委会提前通知参赛单位,工具、量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  裁判队伍


   第十七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

  (三)具有婚庆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礼仪主持人、商业摄影师、形象设计师、婚礼策划师、插花花艺师、电视摄像员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以上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熟悉竞赛规则,有一定的竞赛裁判经验,现场运用准确、得当,有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六)具有丰富的婚庆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礼仪主持人、商业摄影师、形象设计师、婚礼策划师、插花花艺师、电视摄像员等)职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评判工作能力;

  (七)裁判员应取得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注册裁判员资格,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卡;

  (八)其他符合《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人员。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竞赛结果由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审核确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50%。

   第二十条  竞赛优胜选手按以下程序表彰:

  (一)每个职业(工种)获省市级竞赛决赛前3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及地级市婚庆行业协会核准,授予“河南省婚庆行业技术能手”、“地级市婚庆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符合条件和省市人社部门竞赛年度政策的,按程序择优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河南省技术能手”、“地级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符合条件和省市工会部门竞赛年度政策的,其中获第1名的选手按有关程序申报,经河南省总工会、地级市总工会核准,授予“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地级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获省市级竞赛决赛第4至第15名的选手,经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地级市婚庆行业协会核准,授予“河南省形象设计(商业摄影、婚介、礼仪主持、婚礼策划等)大师”、“地级市形象设计(商业摄影、婚介、礼仪主持、婚礼策划等)大师”荣誉称号;

  (三)对竞赛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选手,可以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领域评比表彰。

  (四)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五)竞赛组委会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情况,设立单项奖。

  (六)对取得竞赛总成绩前三名的单位,颁发团体优胜奖,对积极组织参加竞赛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或组织奖,对在竞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颁发特殊贡献奖。


第六章  活动程序


   第二十一条  竞赛活动由开幕式、竞赛过程和闭幕式等工作环节组成。

   第二十二条  开幕式主要内容:选手入场式,奏国歌,升国旗,致开幕词,聘任裁判员,裁判员、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竞赛过程由裁判长主持,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比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场地、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竞赛成绩打分和名次确认等。

   第二十四条 闭幕式主要内容:宣布竞赛成绩,竞赛技术点评,向获奖者颁奖,致闭幕词等。


第七章  竞赛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经费的筹集:

(一)企业可出资冠名,冠名名称为“某某杯XX年河南省(地级市)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可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

(三)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共同出资;

(四)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赞助;

(五)接受省市人社或总工会部门资助;

(六)引入市场运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竞赛资金主要用于:宣传报道;竞赛组织;竞赛命题;奖杯、奖牌和证书等的制作;获奖选手的奖励;裁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竞赛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全省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级市婚庆行业协会、地级市婚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举办本单位本地区婚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并向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