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21年4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婚庆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EDDING  SEVERS  ASSOCIATION  OF  HENAN;简称:WSAOHN。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河南省从事婚礼文化、结婚用品、婚庆服务、展示展览、行业标准制定和婚庆相关业务培训等,以及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倡导婚庆新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反映会员呼声,引导和教育会员树立爱党、爱国、诚信的文明服务意识;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自我管理职能,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婚庆服务行业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88号2号楼40层40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咨询服务、学术交流、业务培训、行业指导变更为:婚庆文化研究交流、行业标准制定推广、从业技能培训、行业指导、会议展览、婚姻介绍、产业规划咨询等。为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协会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建立行业自律机构;

(二)积极为政府、社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反应会员心声,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发展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内各种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建立该行业综合信息库,做好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五)组织国内外婚庆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

(六)鼓励和发展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别为会长、执行会长、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会员或所在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自愿缴纳相应会费;

(四)为行业内专家学者,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人;

(五)提供身份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所在单位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质证件(身份证明、相关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协会规章制度要求,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办理协会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按协会规章制度规定参加年审;

(六)向协会反映行情民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分配标准为:每一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位会员行使会员权利,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解决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单位同意后,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改选,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免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电话、网络等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情况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经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13人。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1人,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11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维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自愿缴纳会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长、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八) 秘书长专职,必须是协会会员;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聘任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即可任命,任期一般一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情况下可连任两届,特殊情况多届连任,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会长、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以根据协会发展情况予以增减调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行业协会法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能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照章办事;

(六)能协调政府与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执行会长、分支机构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沟通协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相关要求规定成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经会长批准方能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征求广大会员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民管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务理事会和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等机构,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秘书处,本章程由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